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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物业纠纷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4

  导读:我国物业管理是近年来我国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新行业。现代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对于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宪法》中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权威至高无上,宪法对于公民的住宅、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作出了最原则性的规定。业主权利的保护虽然没有写入宪法,但是可以在宪法的条款中寻找到保护业主权利的影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任何人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继承权。

  这些规定都当然适用于保护业主权利。宪法中的规定对业主的权利有所保障,而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宪法为依据而制订的保护业主权利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就有了合法性依据。

  2、《民法通则》中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作为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一些内容当然可以在保护业主合法权利上适用。比如在保护业主对建筑物自身专有部分的权利上,我国民法规定财产的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可以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就是享有财产所有权。

  由此,业主对于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分无论是占有、使用,亦或是通过出租方式获得合法的财产收益,包括转让自己对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都属于对自己所拥有的合法权利进行处置,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再比如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关系,通过我国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共有关系可以区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方式。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每一个按份共有人都可以要求分割自己拥有的份额或将其转让他人,但是在转让的情况下,其他的按份共有人具有同等出价的条件下可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共同共有中,所有的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些内容也都同样适用于调整业主之间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关系。

  3、《合同法》中规定

  《合同法》虽然并不专门适用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因为物业管理本身具有的契约性质,其中属于合同性质的内容仍受《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关于物业服务中属于合同性质的内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委托合同。在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业主所委托事项的情况下,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了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此时业主可以看作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而物业服务企业则是合同的被委托人,双方之间产生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种则是委托代理合同,也就是当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所交托的事项转交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完成该事项的情况下,此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看作是业主的代理人,业主成为被代理人,则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成立委托代理合同。在以上两种情况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都是依照双方的约定产生合同关系,该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则取决于双方的具体约定。不仅如此,业主之间订立的业主公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等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依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约定的。以上这些内容均符合《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也是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4、《物权法》中规定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是保护公民物权立法上的重要里程碑。它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相对全面地确认了公民的各项基本财产权利,而在第六章确立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更是首开先河。

  《物权法》对业主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在建筑物区域内享有的所有权范围是专有部分,即经营性用房和住宅等。业主对专有部分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对共有部分可以行使管理权。但必须强调的是,法律在赋予业主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且义务是不得拒绝履行的。

  (2)规定了业主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享有所有权。建筑区域内的道路、绿地等除明示属于公共或个人以外的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规定了业主享有撤销权。如果业主大会的决议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大会不合理的决议。正是由于法律对业主权利的这种保障,才能使处于弱势地位的业主在物业纠纷当中能够对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4)规定了业主享有业主自治的选择权。对于建筑物及共有区域的管理工作,业主既可以自己完成,也可以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完成并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更换相应的管理人。

  (5)规定了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权。业主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就可以根据《物权法》所赋予自己的权利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这是业主维护自身权利的最有效方式。

  这样物业服务企业就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服务义务,从而避免了物业纠纷的发生。第六,规定了业主分担费用、分享收益的方式。业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分担物业管理费用以及分配共同收益,如果业主没有订立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就按照其专有部分与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担和分配。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如何界定业主承担义务的范围、如何分配业主共有的收益一直是重点和难点问题。确定损益担负的比例有利于厘清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物业纠纷的发生,有利于业主的和睦相处、和谐社区的构建。

  5、《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物业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其制定、颁布、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从表面来看条例中并没有使用“物权”、“所有权”这些词语,但它是按照物权法的原理制定出来的,其全部内容贯彻了当代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比如所有权利至上、禁止权利滥用等。有学者评论为:“在公寓化住宅所有权的权利享有以及行使方面,即使《物权法》也无法规定的如《物业管理条例》一样详细”。

  对于业主、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条例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同时,条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也进行了较细致的规范。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事项有提议和建议权;对业主大会会议有投票权,对其决定事项有建议权;对物业服务公司及业主大会工作有监督权;对物业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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