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李先生一直和父亲在云南生活、经商,父亲已于去年在云南去世。之前以父亲的名义在东阳城区贷款抵押购买了一套房子,该房产目前仍然有数十万的借款尚未还清,并已办理了抵押权人为某银行的抵押登记手续,现因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将父亲生前的该房产继承过户给李先生自己,但他听人说抵押的房子不能办理继承公证。
律师解答:
继承是法定取得物权的方式,与通过法律行为设置的抵押权不矛盾。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也规定了对继承人对死者生前债务的偿付、执行方式。
对于部分银行在抵押期间内房产继承过户不予配合提供房产产权证件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继承人可提交经银行核验的遗产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公证处工作人员会到当地房管、土管等部门,通过核实不动产登记等档案确认遗产房屋的权属及权利受限情况,在公证员确认房产产权归属无其他异常后,即可为当事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继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