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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作者:刘卫兰  时间:2016-06-16

  导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不少夫妻都在婚内将财产进行分割了,那么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有什么不足之处呢?要如何完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现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举证责任界定困难

  按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举证责任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一般秘密进行,要申请方举证,难度较大,对弱势一方不公平,权利的救济受到阻碍。

  (二)需准确界定相关用语

  《婚姻法解释(三)》中采用了一些较新的词汇,如“挥霍”、“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等等,但未对这些词语的内涵予以明确。不同的家庭对“挥霍”一词的理解不一,这取决于个人的家庭经济和实际情况。司法实践中,争议双方对“挥霍”一词的确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什么是“重大疾病”,司法实践中更难以把握,没有确定的标准,有的学者认为按照治疗费用来确定,有的学者认为按照病情严重程度来确定,还有的学者认为按照家庭经济对医疗费用的承担情况确定。这些词语的准确含义在法律条文中都未予以明示,需要法官按照其自由裁量确定,此时对法官的内心公正是一种考验。

  三、我国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挥霍、转移、毁损、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据此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谁主张谁举证”民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不是很恰当,使得分割难度加大。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申请方,若被申请方无法提出相关证据,否定上述发生的事由,则可推动重大理由成立。《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目的在于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如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原则,则无法切实保护弱势一方。若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则能切实保护弱势一方的权利。

  (二)界定相关法律用语的含义

  如上文所述,“挥霍”、“重大疾病”等词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正确把握存在难度。为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性,法律应当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这些规定的用语予以明确,而不仅仅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我国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法官素质有待加强,有些法官无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通过对该类模糊词汇的法定化,则可以缓解该问题,使得司法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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