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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写欠条的行为要如何定性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09

  导读: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强迫他人写欠条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2014年4月14日,荆门男子柳某、刘某、王乙从荆门驾车到京山县顾某的赌场以揺骰子方式赌博。柳某输钱后,向在赌场放“码钱”的25岁的京山男子王甲借款。赌博结束后柳某没有还钱,想回家被阻止,报警后才得以离开。后王甲一直无法联系上柳某。当月27日,刘某、王乙再次到顾某开设的赌场赌博。当晚8时许,刘某、王乙等人在新市镇绿林路国会宾馆边一餐馆吃晚饭时,被王甲发现。王甲立即联系王丙(另案处理),王丙邀约6人赶至餐馆。王甲和王丙要求刘某、王乙还柳某所借“码钱”被拒,王甲一伙遂将刘某、王乙推上一辆越野车带至京山县孙桥镇偏僻处,以刘某、王乙为柳某担保借“码钱”为由,要求两人写一张1万元的欠款条。两人不同意。王甲一伙遂对刘某进行言语威胁,拳打脚踢。王乙害怕被打,便写下一张1万元的欠条,并用自己的东方小康牌面包车做抵押。王甲等人后将两人带回京山县城内。刘某感觉身体不适,便前往京山县人民医院治疗。王乙凑齐1万元现金交给王甲赎回自己的面包车后,驾车离开京山。经京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后,刘某、王乙报警,王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闻讯逃到广州,于去年9月被警方抓获。今年5月,检察机关指控王甲犯敲诈勒索罪,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王甲赔偿了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并取得了刘某谅解。

  近日,京山法院审理认为,王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加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遂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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