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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要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0

  导读: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那么在安置房买卖过程中要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政策方面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有的土地性质却是集体土地,或者政策规定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即便在一定期限之后可以有条件的准许上市交易,但一般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价格方面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从协议签定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一旦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便很有可能想法设法拒绝交房,要求买主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三、共有人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四)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应当慎购拆迁安置房。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要熟悉、了解想相关法规政策,对购房的知识、程序有个初步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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